实验实训中心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管理制度(试行)
中心发〔2022〕6 号
1.目的
为了加强教学实验实训中心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规范各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在领取、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环节的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 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教学实验实训中心所有实验室相关负责人及其使用人员。
3.内容与要求
3.1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及领取
各实验室根据课程使用计划,由该实验室负责人需填写易制毒化学品计划申请单,并由实验室主任签字复核后提交中心主管主任签字,经批准后向管理部门(教学科研供应中心)提交购买与使用申请。未经许可,各实验室不得擅自购买和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并禁止使用现金或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一经发现由各实验室负责人或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每学期初始各实验室负责人填写易制毒化学品领用申请单,由后勤管理处签字同意后前往学校易制毒化学品储存库领取,领取票据保存完好备查。
3.2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及使用
3.2.1部门及个人应认真学习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的知识,掌握相关安全防护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
3.2.2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配备专用存放柜,并单独建账管理,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制度,严禁超量储存,存放地点必须符合安全要求,要随时了解易制毒化学品库的库存、实物的况;物品摆放要符合规定,做到分类安全合理、摆放整齐,并配备消防器材。
3.2.3易制毒化学品领取必须登记入册,领用人须熟知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领取时必须说明使用的用途、用量,领取人和两名管理人员三方签字后,方可领取,领用人在易制毒化学品的领用、运输过程中要注意使用安全盛器盛放运输,确保安全。要建立专门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登记台账,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处理必须要有实验记录,相关材料保存两年备查,否则,因此出现的问题,由当事人及实验室负责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2.4易制毒领用应根据使用计划合理领用、原则上谁使用谁领用,易制毒化学品还有剩余即视为不能使用完。使用人员需与保管人员一起将多余的易制毒化学品送回储存柜,保管人员应对送回的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称量后作为入库药品进行登记,送回人、保管人员分别在登记薄上签名。使用人员再次领用已送回的易制毒化学品应重新办理领用手续。
3.2.5所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本单位使用,不得以转让、转借等形式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3.2.6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应注意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后残液的回收与处理,不得将含有易制毒化学品成分的残液直接排放,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3.2.7盛装易制毒化学品的容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3.2.8易制毒化学品储存柜要随开随锁,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使用人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和保卫处,由保卫处通知公安部门处理。
3.3 易制毒化学品的报废
3.3.1易制毒化学品的废弃处理,必须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上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3.3.2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易制毒化学品,如废水、废气、废渣等必须经处理,符合有关规定后方可排放,凡能互相起化学反应形成新危害的废物不能混在一起。
3.3.3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由有关部门统一回收处理、
3.3.4凡拆除的容器、设备与管道内带有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4说明
本管理制度如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