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实训中心实验(实训)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落实实验室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实现对实验(实训)室 风险的精准管控,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分类分级是依据危险源的特性以及导致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配套专业化安全管理和预防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所有实验(实训)室。实验(实训)室以“房间”为单位,按照所涉及的危险源及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实验场所安全分类和风险等级的认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中心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负责指导和组织开展实验(实训)室 安全分类分级工作,对各级各类实验(实训)室 实施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五条 各科室主任负责审核确认所管辖实验场所(房间)的危险源 类别和风险等级,对不同危险等级实验室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确定结果上报中心备案。
第六条 中心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对所管辖实验场所(房间)进行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的评估与认定。
第七条 实验(实训)室 安全分类分级实行动态管理,实验场所的危险源使用及存放情况发生改变时,应重新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认定。
第三章 分类管理
第八条 实验场所涉及的危险源特性是实验室安全分类的主要依据。根据中心实验室所承担的课程的情况,分为生物(医学)类、化学类、机械类、电子(电气)类、其他类等。
第九条 涉及生物类和医学药品的实验场所归属为生物(医学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病原微生物、精麻类药品、生物制剂、实验动物及尸体、转基因生物等。管理重点是以上生物类及废弃物的申购、储存、领用、废弃等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
第十条 涉及化学反应和化学品的实验场所归属为化学类实验室。 主要危险源:具有毒害性、易燃易爆性、腐蚀性等属性的危险化学品, 易制毒、易制爆等管控类化学品,实验气体,实验产生的危险废物。管理重点是以上危险化学品及废弃物的申购、储存、领用、废弃等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
第十一条 涉及机械、电气、高温、高压等设备及仪器仪表等的实验场所归属为机电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高压 及大电流设备、激光设备、加热设备等。管理重点是高温、高压、高速 运动、电磁辐射装置等特殊设备及机械、电气、激光、粉尘等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涉及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的实验场所 归属为特种设备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仪器设备自身,起重机械可能 造成重物坠落、起重机失稳倾斜、挤压、高处跌落等危害;锅炉可能因 超温、超压等导致发生爆炸或泄露造成的危害;压力容器可能因遇热超 压、机械损伤、减压阀不合格等造成爆炸或气体外泄等危害。管理重点 是审查设备供货方资质,按照要求科学使用相关设备并取得必要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未涉及上述危险源的实验场所均归属为其他类实验室。 主要危险源为用电设备引发的用电安全风险,管理重点是规范用电。
第十四条 各类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地方)及学校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履行各类安全审验和报批程序,实施危险源安全管理。
第四章 风险分级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实验室使用或存放危险源的危险程度进行安全风险分级,分为一级(高危险等级)、二级(较高危险等级)、三级(中危险等级)、四级(一般危险等级)4 个等级。
第十六条 安全风险等级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压力容器,起重机械,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回转机械、激光设备等,大功率充放电装置,高压、强磁设备等,冷热设备(冰箱、烘箱、马弗炉等)等。
第十七条 安全风险等级认定:
(一)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风险等级 |
一级(高危险等级) |
生物(医学)类 |
1.第一、二类病原微生物及类似的新病原微生物;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
化学类 |
1.剧毒品、剧毒气体; 2.爆炸品; 3.第一类易制毒品。 |
机械类 |
1.压力容器:压力≥20MPa的高压容器,压力≥3.8MPa的锅炉; 2.高转速设备:转速≥30000r/min 的设备; 3.特殊设备:行车、等离子设备、电弧放电设备、热淬火设备、锻压设备等; 4.单间实验室中烘箱、马弗炉、管式炉等加热设备数量≥6 台。 |
电子(电气)类 |
1.高电压设备(电压≥1000V)、大电流设备(电流≥500A); 2.单间实验室设备总功率≥40kW; 3.激光设备:输出功率≥500W,如激光切割机、雕刻机、打孔机、焊接机等; 4.强磁设备和环境:磁感应强度≥2T。 |
(二)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风险等级 |
二级(较高危险等级) |
生物(医学)类 |
1.第三、四类病原微生物; 2.有毒有害生物制剂。 |
化学类 |
1.管控化学试剂:易制爆品,第二、三类易制毒品; 2.一般危险化学试剂: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强氧化性、强腐蚀性等试剂; 3.危险性气体: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助燃、腐蚀性气体; 4.其它气体:单间存放钢瓶数量≥5 瓶。 |
机械类 |
1.压力容器:10MPa-20MPa 的高压容器, 压力<3.8MPa 的锅炉; 2.机械压力设备:冲压机、金属挤压液压机、四柱液压机等; 3.高转速设备: 10000r/min-30000r/min 的设备; 4.单间实验室中烘箱、马弗炉、管式炉等加热设备数量 3-5台; 5.额定起重量≥3t 的起重机械及叉车、电梯等(行车除外)。 |
电子(电气)类 |
1.较高电压设备(380V-1000V)、较大电流设备(100A-500A); 2.单间实验室设备总功率:10kW-40kW; 3.激光设备:0.5W≤输出功率<500W,如激光切割机、雕刻机、打孔机、焊接机、指示器等; 4.强磁设备和环境:0.5T≤磁感应强度<2T。 |
其他 |
1.舞台升降机械; 2.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 |
(三)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风险等级 |
三级(中危险等级) |
生物(医学)类 |
1.实验动物及尸体(不涉及病原微生物); 2.转基因生物; 3.未列入一、二级的高温高压灭菌锅。 |
化学类 |
1.普通化学试剂; 2.少量酒精; 3.压缩或液化惰性气体; 4.单间实验室存放其它气体钢瓶数量≤4 瓶。 |
机械类 |
1.压力容器:压力<10MPa的容器; 2.机械加工设备:高速、回转机械、车床、钻床、铣床、刨床等; 3.特种加工设备:线切割机、电火花机等、注塑机、电焊设备等; 4. 单间实验室中烘箱、马弗炉、管式炉等加热设备数量≤2 台。 |
电子(电气)类 |
1.单间实验室设备总功率<10kW; 2.24 小时不断电设备; 3.微波暗室; 4.中磁设备和环境:0.2T≤磁感应强度<0.5T; 5.电烙铁、电吹风、热风枪、电磁炉等。 |
其他 |
1.有毒、易燃的绘画材料、颜料、釉料、染料、清洗剂等; 2.木工加工场所; 3.易发生绞、碾、碰、戳、切、割等伤害的体艺器材等。 |
(四)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未列入以上 3 类的其他实验室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要求:
(一)实验室安全信息门牌上必须标明危险级别;
(二)实验室必须有相应的安全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实验室必须严格落实准入制度,定期对在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安全规范及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五章 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 依据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和危险源分类进行检查,检查要求如下:
(一)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第一责任自查每天不少于1次,实验室安全专员自查每周不少于 1 次,室主任每两周不少于 1 次,中心巡查每月不少于 1 次;
(二)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第一责任自查每天不少于1次,实验室安全专员自查每两周不少于 1 次,室主任检查每月不少于 1 次,中心巡查每两个月不少于 1 次;
(三)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第一责任自查每天不少于1次,实验室安全专员自查每月不少于 1 次,室主任检查每两个月不少于 1 次,中心巡查每季度不少于 1 次;
(四)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第一责任人自查每天不少于1次,实验室安全专员自查每两个月不少于 1 次, 室主任检查每季度不少于 1 次,中心巡查每学期不少于 1 次。
第二十条 中心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负责实施中心实验室巡查,各科室主任负责实施所管实验室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