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实验实训中心建设和发展需要,确保实验实训教学有序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实验实训中心为独立的教学科研基层单位,实行主管校长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各实验(实训)室人员、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和实验实训物品,由实验实训中心统一管理和调配。
第二条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实训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实验实训中心应配合学校监督指导实验实训教学质量、各项改革计划的落实情况及对实验(实训)室主任的考核。
第三条实验实训中心聘任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完成实验实训教学和准备、管理等工作,严格遵守实验实训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参加实验实训教学改革和实验(实训)室建设,并服从中心主任的调动,一切服务于实验实训教学。
第四条实验实训中心的仪器设备、实验器材、低值易耗品等均有专人负责管理,所有信息输入计算机管理数据库。全部物资根据实验实训教学的需要,由中心统一调配,以保证实验实训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具体执行见相关制度。
第五条实验实训中心严格按照学校实验实训教学体系从事教学活动,制定实验实训教学相关文件,协助教学检查和教学质量评估工作。执行学校《实验实训教学规范》。
第六条组织实验实训中心人员积极申报各种教改项目,鼓励、支持各类教改项目的成果尽快应用到教学中。
第七条为了加强实验实训中心的管理,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汇订成《实验实训教学与实验(实训)室管理制度汇编》并不断修订其内容。
第八条实验实训中心实行计算机网络化和信息化管理,其中包括:实验(实训)室基本信息;人员信息;仪器信息;实验实训教学信息;实验(实训)室开放信息等。
第九条实验实训中心的开放管理,见《实验(实训)室开放管理制度》。
第十条各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实验(实训)室的安全及环保工作,要每日检查,中心每学期中、末全面检查一次,确保实验(实训)室的环境和安全达标率为100%。
第十一条本规定如有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条款,按上级机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