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验(实训)室是实验实训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是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场所,是反映学校实验实训教学水平的重要标志。实验实训中心要重视实验(实训)室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实验实训中心工作,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实训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实训教学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条实验(实训)室建设,要根据学校实验实训教学和科研的需要,从实际出发,确定实验(实训)室的规模和水平要坚持勤俭办学、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提高投资效益,真正实现资源共享。
第四条实验实训中心工作人员(包括教师、实验实训技术人员、工人、管理人员等)要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努力钻研业务,认真完成所承担的任务。
第二章基本任务
第五条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实训教学和科研任务,编写实验实训教材或实验实训指导书。
第六条不断提高实验实训教学质量,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按验证性实验、综合性实验、设计实验和研究型实验四个层次设置实验实训项目;编制和引进多媒体教学课件;实验实训教学方法采用符合学生认识规律、调动学生实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学生实验热情的教学途径和方法。
第七条实验实训中心要根据需要,为发展科学研究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凡是承担科研任务的实验室要努力保证科研人员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要重视实验技术的研究、现代化仪器和设备的开发。发挥自己的技术和潜力,改良、研制某些仪器设备、材料和试剂等,积极开发新工艺、新技术,以满足教学和科研的需要。
第九条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社会性服务工作(服务项目包括实验、测试、分析、计算等)并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第三章体制与机构
第十条学校成立实验实训中心,统一管理实验(实训)室实验实训教学等工作。实验实训中心为独立的教学科研基层单位,由主管校长领导。实验实训中心实行聘任制。实验实训中心主任由学校聘任,实验实训中心主任聘任实验(实训)室主任。
第十一条实验实训中心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管理和协调实验实训中心的各项工作,督促检查各实验(实训)室完成基本任务和管理工作的情况,组织制定实验(实训)室建设计划、年度计划和管理规章制度,检查了解计划和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实验(实训)室工作的评比,以及协助有关部门解决实验(实训)室人员配备和培训,实验(实训)室使用及仪器设备调拨等工作。
第十二条建立新实验(实训)室应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和条件统筹考虑,由实验(实训)室中心提出意见,由主管校长批准方可成立,实验(实训)室的调整和撤消,也要经过同样的批准程序。
第十三条实验(实训)室实行主任责任制。要选择觉悟高、有一定修养、有实验实训教学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的具备副高职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第四章建设与管理
第十四条加强实验实训中心的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实验实训中心建设,要根据学校的规模和专业设置,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实验实训项目与要求,根据学科发展方向和科研需求,统筹考虑。对人力、物力、财务、用房以及时间进行全面规划,分轻重缓急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
第十六条实验实训中心建设,要根据实验实训项目和教学的需要,实行分期建成的方针。实验实训项目的增、减与变更,要由相关学院研究后提出报告,由学校教务处审定后,方可列入开课计划。
第十七条实验实训中心各实验(实训)室在制定学期设备采购计划中,要依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实验实训项目申请设备采购,并尽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做到设备资源共享。按照政府采购要求时间节点提前上报计划到资产管理处。
第十八条加强实验实训中心仪器设备的统一使用和管理,其管理方法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和“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及实验实训中心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加强实验实训中心部门经费的管理,合力编排预算,合理支出。一切支出要遵照学校财务部门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条实验室在安排实验时,遇有本科教学和科研或开放实验所用设备发生矛盾时,应优先考虑本科教学需要。
第六章安全及劳动保护
第二十一条凡进实验(实训)室工作的人员(包括教师和学生),要事先进行安全培训和进行相关的仪器设备的操作培训。要听从实验技术人员的安排,不得各行其是。全体工作人员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指导教师有责任对参加实验的学生进行安全操作指导。
第二十二条实验实训中心要认真作好安全防护工作,提供防护设施和条件,应配合学校保卫部门要求和规定配备适当数量和种类的防火器材,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第二十三条实验实训中心根据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超净等,对于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
第二十四条各实验(实训)室均应制定根据本实验(实训)室特点的预防事故发生的基本规章制度,每一个工作人员,都应熟悉其特定工作范围内可能发生事故的危险性及预防措施。
第二十五条实验(实训)室使用和保管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所有电器设备在交付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才能接通电源,严格执行电器安全规程,防止短路、火灾等事故发生。
第二十七条实验(实训)室必须加强对有毒物品管理,应指定专人按使用量领用,若有剩余毒品及残毒物品应交还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实训)室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
第二十八条凡接触细菌、微生物的实验(实训)室,实验操作时,必须十分谨慎,减少细菌向容器外繁衍的可能。细菌室的废物应及时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严禁在细菌繁殖的场所休息、吃饭、喝水及吸烟等。
第二十九条在放射性实验(实训)室工作或接触放射线物质的人员,必须十分重视对射线的防护,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工作,以免发生事故。放射性污染物的处理,必须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由专业管理部门统一处理。
第三十条实验(实训)室一旦发生事故,应尽快将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原因、见证人姓名以及事故经过,损失情况记录清楚,并及时向校保卫处及校长办公室报告,由校保卫处负责处理,事故处理后应将处理情况报校办备查。实验(实训)室的安全、应接受校保卫处的检查和指导,环境卫生工作接受后勤管理处的检查与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