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是完成教学、科研等项目的必备条件之一。根据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方法》及学校《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实验实训中心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单价10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不论购置经费的来源(包括捐赠教学和科研、自筹资金自制的)均属本制度范围。
二、中心贯彻学校“统一管理、管用结合、资源共享”的原则,设一位副主任主管仪器设备工作,各实验室实施具体管理工作。
三、中心仪器管理的任务是:调试验收、使用、维护、报修、校验、改造、更新直到报废等过程的综合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防止积压浪费,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发挥最大的投资效益。
四、新购进仪器设备,各实验室应根据教学科研需要,提前一学期提出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应写明购置数量(套数)、型号、用于试验项目等情况,报实验实训中心,中心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后,上报学校审批,由学校教学科研相关部门统一购置。
五、对到货的仪器设备实验实训中心将指派相关人员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验货,认真检验仪器设备是否完整、性能是否合格、附件、备件、工具及有关的技术资料是否齐全,认真填写验收单,在到货一周内将验收单返回教学科研相关部门。
六、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包括兼职)对所管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员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自行使用、移用或调换,未办现使用手续,任何人包括(包括各级领导)均不得出借或调走仪器议备,管理人员应模范地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中心工作人员都必须尊重管理人员的职权。
七、经常检查定期维护仪器设备,并填写维护记录;发现失灵、损坏等情况而又不能自行维修时,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交维修申请,填写修理记录。
八、要充分发挥实验仪器设备的效率,提高使用率,除供本中心实验教学、科研等方面使用外,提倡与其他学院及校外互相协作,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管理,资源共享,为全校各单位服务,并积极参加省内各高等院校的协作组织。为了提高使用率,各实验室可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承担校外单位实验、科研工作。
九、教师和学生在校外进行生产劳动或科技协作,必须使用所在单位的仪器设备。任何人员不准将本校仪器设备带出校外。
十、仪器设备确已丧失效能,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报废:
1、使用期限已超过耐用期,在正常情况下确已失效能者;
2、经技术鉴定确实质量太差成损坏过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接近、超过新购价格的;
3、国家标准改变或任务变化等原因,已不符合现时使用,不易改作他用的,失去使用价值的。
发生以上情况的,按照学校《实验仪器管理办法》有关条例办理报废,不允许各实验室自行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