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实验实训中心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特制定本管理制度,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实验实训中心所有实验室及负责人。
一、各实验室根据课程使用计划,由该实验室负责人需填写易制毒化学品计划申请单,并由实验室主任签字复核后提交中心主管主任签字,经批准后向学校管理部门提交购买与使用申请。
二、未经许可,各实验室不得擅自购买和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并禁止使用现金或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一经发现由各实验室负责人或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配备专用存放柜,并单独建账管理,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制度,严禁超量储存,存放地点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和预警、报警装置。
四、易制毒化学品领取必须登记入册,领取时必须说明使用的用途、用量,领取人和楼层主任双方签字后,方可领取。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处理必须要有实验记录,否则,因此出现的问题,由当事人及实验室负责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如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使用人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和保卫处,由保卫处通知公安部门处理。